大法官745号解释宣告《所得税法》相关法条违宪
《所得税法》规定年度「薪资所得」超过12万8千元者,
大法官认为,受薪阶级的薪资所得若须付出「必要费用」,且此费用加起来超过12万8千元,依租税公平原则,只要民众能列举出必要支出,都应比照「执行业务所得」减除后申报,因此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,宣告《所得税法》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及第2款、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2规定违宪,财政部应在2年内检讨修正。
受薪阶级未来在职进修费用、证照费、治装费、为工作所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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