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需要的,应该是这样子的《劳基法》

台湾需要的,应该是这样子的《劳基法》
林木源/资深国会助理
林全政府刚上台时,为了落实劳工周休二日,推动了《劳动基准法》的修法,希望透过修法提高劳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,以价制量,让雇主减少让劳工加班的状况,达到劳工周休二日的政策目的。新版《劳基法》开始施行后,雇主为了节省成本,的确开始大量减少正职劳工的加班状况,正职劳工获得了休息时间,但取得代之的是,雇主改聘大量的临时人员来取代正职员工的加班,加班数锐减不但减少正职员工的收入,也造成正职员工对于工作稳定性的恐慌。
一个立意良善的《劳基法》修法,却因为劳资双方的互信基础低落,演变成一场劳资互抢加班费大战,不但劳工因为收入减少感到不爽,资方老板也不满,一个修法落得劳工、雇主与政府三输的局面,赖清德上台之后应该也警觉到这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严重地步,11月9日在赖清德的强力主导下,行政院院会通过了《劳基法》的修正版本,新版条文允许劳工14天内弹性排休4天例假日与休息日,不强制7天一定要休息1天;加班总工时则改以「季度」进行控管,在加班总量不变的前提下,单月加班工时允许由46小时弹性延长为54小时,让《劳基法》回归应有的适用弹性。
《劳基法》的问题其实由来已久,只是之前都没有人想要碰这个大地雷,赖清德愿意去碰触这个雷区也算是比较勇于任事。
《劳基法》是在民国73年7月30日公布实施,很多条文都是由当时的工厂法转型而来,再加上台湾以前产业型态以工厂型态为主,所以在《劳基法》的适用上比较少遇到严重问题。但今日的台湾产业型态已经转型为服务业为主干,根据行政院的统计资料,2016年服务业占了台湾GDP比重达63.15%,总就业人数比重则高达全台湾就业人口的59.17%,服务业已经取代工厂型态成为台湾经济活动的主体,也是创造就业人口的主要来源。
服务业的态样其实非常多样,要以工厂法架构的《劳基法》去管理全部的服务业恐怕会有窒碍难行的问题,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在1991年所发布的服务业分类(GNS/W/120)文件,服务业可分为12大类,分别是︰1. 商业服务业、2. 通讯服务业、3. 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、4. 配销服务业、5. 教育服务业、6. 环境服务业、7. 金融服务业、8. 健康与社会服务业、9. 观光及旅游服务业、10. 娱乐、文化及运动服务业、11. 运输服务业、12. 其他服务业。
光是这12类服务业,每一类的上班态样都大不相同,要如何用一套工厂法架构的《劳基法》去规范服务业,在这一次的《劳基法》修法之后,或许可以稍解服务业人力与工时调度的燃眉之急,但长远来看,台湾需要的是另外制定一套专用于服务业的劳动法规,这仍有待于立委诸公们群起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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